第二十一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并不意味着用人
二十一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原告马月从2005年2月开始被招聘到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从事环卫工作,2011年6月9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后双方签订多份用工协议,原告一直工作至2017年2月28日,且被告也为原告缴纳了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被告在明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并未提出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表明被告与原告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从2005年2月至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虽然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被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情形,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的应发工资为1800元每月,被告辩称原告的实发工资为1534.4元每月,虽然法律规定中无”应发”和”实发”的具体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
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
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的”应发”工资计算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因原告马月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故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应当支付原告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即原告马月在被告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赔偿金的请求,因失业金只能领取到退休年龄满为止,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失业,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第十条、第
第十条、
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
第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最高
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月
决如下:一、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1800元/月×12个月+900元);二、驳回原告马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