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二百三

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