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瑞波、吴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段瑞波、吴五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

规定,判决如下:一、段瑞波、吴五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约定利息;二、段胜岗、张四平、丁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段胜岗、张四平、丁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段瑞波、吴五英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段瑞波、吴五英、段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段瑞波、吴五英、段胜岗、张四平、丁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洪华人民陪审员  赵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