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志友与被告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本院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本院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蔣坤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源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