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志友与被告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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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本院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本院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蔣坤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源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