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第八十六条、
十六条、第九十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唐(2016)222号行政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唐(2016)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化力审判员 王 军陪审员 姚永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