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设计工作室与唐明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唐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作室2万元并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唐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作室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14日按6%年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如果唐明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明忠负担。(此款泰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明忠负担。(此款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作室已垫付,唐明忠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作室)。二审中,上诉人唐明忠围绕其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加盖“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原件三份(编号分别为NO1055283、NO1055284、NO1055285),拟证明唐明忠是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本案借款不是跟个人借钱。2、证人肖某2第一次出庭作证的证言,其主要内容为:当时龚光照和唐明忠都在我的公司,由于我的公司不行了,他们两个人回去自己弄公司,唐明忠跟在龚光照后面跑工程做业务。当时龚光照是老板,有一天龚光照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到龚光照家里做帐;到第三天,龚光照就跟我说唐明忠拿了2万元工程款,我说那要打个条子。龚光照就跟唐明忠说“你把2万元工程款带过来”,唐明忠说“我说给你,你不要,让放在我身边。”当时这个情况我在场。然后唐明忠就打了一个借条“借到唯美公司2万元”,写好以后唐明忠也给我看了。然后唐明忠也签字了。他们结账的情况我不清楚。但是当时条子给我看了,注明了已结账。被上诉人唯美工作室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1中的字是龚光照所写无异议,但上述三份票据中所加盖“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不认可,当时龚光照将上述票据交付给唐明忠时没有上述印章;对上述证据2中有关结账的陈述不认可。被上诉人唯美工作室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书面证据一份,内容为“以收此款26-1102工程款计贰万元正。至今未偿还。具条人肖某12015.4.11号”,拟证明该证据系本案讼争《借条》的下半页。上诉人唐明忠质证认为,肖某2书写时自己不在场,故自己对该内容不知道。本院就唯美工作室二审中提交的证据,通知证人肖某2第二次出庭作证,其第二次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1、该内容系我本人所写;2、当时龚光照的原始借条不可能给我记账的,怕我交给唐明忠,我就在同一张条子下半段写了这段话。账本上没有记到这笔账。这个材料我一看就知道唐明忠的借条跟我写的手续是同一张纸。唐明忠对于肖某2第二次出庭作证的证言质证认为,星期一唐明忠与龚光照结账的时候就把2万元账结掉了,当时双方是在另一张A4纸上写了“账目已结清”,与本案讼争《借条》不是同一张纸,龚光照没有将“账目已结清”的纸给唐明忠;唯美工作室对肖某2第二次出庭作证的证言无异议。二审中,唐明忠承认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对于唐明忠提交的证据1,因唯美工作室对该证据上的印章有异议,而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登记且无营业执照,故本院对该证据中印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采信;对于唐明忠提交的证据2,肖某2虽陈述其亲眼看到结账手续,但无论唐明忠还是肖某2均未提供结账手续、且唐明忠就结账手续与本案讼争《借条》是否为同一张纸存在前后矛盾的陈述,故本院对该证言中有关双方已结账的内容不予采信;对于唯美工作室提交的证据,因肖某2明确承认系其所写,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肖某2第二次出庭的证言,因该证言系单方面证据,本院将在下文中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二审中,唐明忠认为其与龚光照已结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唯美工作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唐明忠于2015年4月11日向龚光照出具《借条》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条》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讼争《借条》的债权人是唯美工作室还是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讼争《借条》的债权人要求唐明忠偿还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是否支持。关于焦点一。唐明忠所出具的《借条》中虽载明“今借到唯美公司”内容,但因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经依法登记且无营业执照,故泰兴市唯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讼争《借条》当事人。又因唐明忠陈述其系自己在为龚光照的公司工作期间向龚光照出具讼争《借条》,而龚光照提交了唯美工作室的营业执照证明自己系该工作室的经营者,故本院认定唯美工作室是本案讼争《借条》当事人,即唯美工作室是本案讼争《借条》的债权人。关于焦点二。唐明忠主张其于出具讼争《借条》后的星期一与龚光照之间就讼争2万元借款已经进行结账,唯美工作室予以否认。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唐明忠至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账。第二,唐明忠一审诉讼中及二审诉状中均陈述双方结账手续为讼争《借条》的下半段、该半张纸被龚光照撕毁,但唯美工作室提交了证据证明讼争《借条》下半段的半张纸系肖某2书写内容的半张纸后,而肖某2确认唯美工作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因此唯美工作室提交了证据反驳了唐明忠的主张。第三、二审中在肖某2第二次出庭作证后,唐明忠又当庭作出“结账手续为另外一张纸”的陈述,该陈述明显与唐明忠之前的陈述相矛盾。据此分析,唐明忠关于其已与龚光照进行结账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且存在矛盾陈述,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唯美工作室的主张即双方未结账据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对此主张予以采信。现唯美工作室要求唐明忠偿还讼争借条中2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唐明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唐明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唐明忠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高亮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