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