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