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继兵与皮光晶、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7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皮光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继兵偿还借款本金10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皮光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继兵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皮光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继兵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2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三、被告邱敏对皮光晶所负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田继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20元,共计2,580元,由皮光晶负担。被告邱敏对上述款项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冬人民陪审员  徐水清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