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其借用款项,被
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其借用款项,被告未偿还欠款。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双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百零六条的规定,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双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及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双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内给付原告于建君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
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双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内给付原告于建君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李双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李双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姗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