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周利军、姬引弟、王利军、刘巧霞、郭霞、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

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