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