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1、钟某2等与钟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钟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1025元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钟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10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1、钟某2负担。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