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5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5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