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城与绍兴诚语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