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济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对原告白敏在宜宾××××镇火焰村火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济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对原告白敏在宜宾××××镇火焰村火焰组的建房工程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二、驳回原告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济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咏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陈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