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喜平、吴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担保人闫喜平名

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担保人闫喜平名下,位于威海市皇冠花园别墅一区2号6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亮亮书 记 员 于 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