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张善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善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善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银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