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定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
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定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