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金宏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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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修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