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9江阴市灿鹏制衣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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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灿鹏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灿鹏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05元(江阴市灿鹏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灿鹏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阅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