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道宾与陈强、王永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强、王永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价值50万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强、王永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原告温道宾提供的担保物:原告温道宾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路×号的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晓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