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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17号幸达三清园3幢1603号房产的查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17号幸达三清园3幢160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曹 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