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樟松、杨庆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

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17号幸达三清园3幢1603号房产的查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17号幸达三清园3幢160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曹 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