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华与李景生、周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景生偿还张效华借款5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

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景生偿还张效华借款5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月息2%记付,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周登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李景生、周登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财文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胡元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玉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