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邦与张竞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

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东新区,双方也没有约定管辖,故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天赋路××楼××号,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金水。因此,被告张竞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七条和

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竞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竞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