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杰与哈尔滨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沈杰负担(沈杰预交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沈杰负担(沈杰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另125元返还沈杰)。审判审 判 长  韩文龙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俐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