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宏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宏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一张,留作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雷 林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明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