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昆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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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昆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8日止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昆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邕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