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根
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根据《冰展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990000元,被告应于冰展全部完成,开始展示前一天付清款项。2016年7月16日,经被告验收冰展全部完成,具备开展条件,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付清合同款,但被告仅支付70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29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自2016年7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冰展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期限支付工程款,否则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一天200元的违约金。因原告诉请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应当予以酌减。结合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本院酌定被告应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零九
第一百零九条、
条、第一百一十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红城雕塑景观有限公司合同款2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红城雕塑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湖南亿丰置业发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青审 判 员 汪涛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