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述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述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述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3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