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妙夫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妙夫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36元,减半收取51868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妙夫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36元,减半收取51868元,由程妙夫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仙艳荣审 判 员  祝玉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边曙峰书 记 员  白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