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日莲与特日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丛日莲负担。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萨仁那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