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孝与刘士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士生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镇支行的账户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士生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镇支行的账户27101009011090xxxxxxxx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江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