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从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晓丽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李晓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