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与瞿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振借款50,00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振借款50,000元;二、被告瞿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振已预交),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振已预交),由被告瞿建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宣志慧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