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玫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