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玉林与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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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缓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缓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维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