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与王水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撤回上诉处理,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6元(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已交),减半收取1538.8元退回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剩余1538.8元由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仝淑莉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中晟速 录 员  任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