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撤回上诉处理,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6元(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已交),减半收取1538.8元退回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剩余1538.8元由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仝淑莉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中晟速 录 员 任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