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等与孔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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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撤诉。本案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负担。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小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