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昌霖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昌霖借款人民币1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昌霖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

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