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琴与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95元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95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