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陆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陆新杰的银行存

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陆新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50550.9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媛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