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第三款、
二条第三款、第四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31平方米土地;2.没
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3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531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处以14531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
第五十五条、
五十七条,《最
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
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的甬土镇罚[20
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的甬土镇罚[2008]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退还非法占用的陈家村14531平方米土地,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4531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相关执行事项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广学人民陪审员 罗雪娣人民陪审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异代书 记员 汪晓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