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与刘兴书、许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张辉主张刘兴书、许爱琼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及从201

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张辉主张刘兴书、许爱琼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及从2014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

第一百九十六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兴书、许爱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张辉借款10000元,

判决如下:刘兴书、许爱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张辉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刘兴书、许爱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璘玲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