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樊华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襄阳市樊城
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樊华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华琍公寓XX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襄樊华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晗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