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

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艳梅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