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