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锦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