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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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