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的银行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