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