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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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 栋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